“打破现行政策对申请人户籍地的限制,凡是在本市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不仅扩大了救助覆盖范围,还让急难救助更高效。
根据困难情形,我市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在本市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急难型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因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且无法得到其他救助,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因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高校毕业生暂未就业等造成无生活来源,同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支出型救助: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019年,《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就已出台,实施5年来,累计救助困难群众逾33万人次、发放救助金超8亿元。”市民政局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的出台有效发挥了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但为了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工作精准性和时效性,在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和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后,对现行《临时救助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临时救助办法》在扩大救助覆盖范围的同时,打破了户籍地的限制,让更多在我市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能够得到救助,最大程度地发挥了临时救助的救急解难作用。此外,救助程序简化优化。明确了不同类型救助各环节工作要求和审批办理时限,突出强调规定情形下急难型救助申请人可直接先行救助,并确保48小时内救助措施到位;同时明确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受理审核支出型救助申请,并可先受理申请后补充材料。与此同时,还强化慈善资源参与。明确要加强与公益慈善力量合作,建立完善与公益慈善力量协调工作机制,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合理配置,以弥补政府救助不足,提升慈善帮扶成效。(记者 韩雯)